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17日,省政府網站公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明確,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實行省政府領導領辦制度,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牽頭辦理,併成立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協調小組。
  該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省府辦公廳應主動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繫,就重點建議選題事項加強溝通,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切實將代表關註、群眾關心、事關全局、惠及人民,針對性、可行性強,通過當年辦理可以取得實際效果的代表建議,推薦給省人大常委會作為重點建議選項。
  辦法還要求,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代表建議辦理情況時,應一併報告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同時,省府辦公廳應加強對重點建議辦理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主辦單位每年應向省政府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確保重點建議辦理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辦法明確,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實行省政府領導領辦制度。根據重點建議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省長牽頭辦理。同時,成立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協調小組。省府辦公廳承擔協調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推進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各項事宜。
  辦法要求,在重點建議辦理工作中,有關部門應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調研工作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由協調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帶隊,協調小組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有關人員赴兄弟省(區、市)考察,學習借鑒外省先進經驗和做法。
  調研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牽頭會同會辦單位認真剖析重點建議反映的問題,積極吸納有關建議,實事求是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代省政府起草重點建議辦理意見(代擬稿),並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省政府審定。
  主、會辦單位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省府辦公廳應及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共商解決措施,研究修改重點建議辦理意見,並再次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各單位意見反饋後,省府辦公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督辦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審定。必要時,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原標題:省府要定期報告代表建議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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